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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山市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管理办法
 

2010-9-7 9:22:55 阅读次
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是指以女性为主体,在生产、经营、管理和服务中体现高度职业文明、创造一流工作业绩、展现良好行业形象的先进集体(如单位、部门、车间、科室、班组、车组、柜组等)。
第二条 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创建活动是“巾帼建功”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加强女职工职业道德建设的有力抓手,是凝聚、团结、教育、带领各行各业妇女树立行业文明新风,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。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争创活动的指导和管理,提高创建水平,使之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,推动创建活动更加广泛、深入、扎实地开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三条 创建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活动的指导思想: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围绕昆山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,结合行业发展要求,引导广大城镇妇女恪尽职守、诚实守法、文明从业、奋发进取,努力提高职业道德、社会公德、个人品德和业务技能水平,激励女性岗位建功、岗位成才,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,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多做贡献。
第四条 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创建活动的性质:以提高女职工素质为目的、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、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、以科学管理为手段、以岗位建功为重点、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职业妇女群众性竞赛活动。
第五条 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创建活动的内容:在职业妇女中进行“四有”(有理想、有文化、有道德、有纪律)、“四自”(自尊、自信、自立、自强)和“三德”(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)教育,开展以提高妇女素质、提高职业道德水平、提高工作效率、提高服务质量、提高经济效益、多为社会奉献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竞赛活动。
第六条 开展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争创活动的范围:全市商贸、金融、旅游、供电、邮政、通讯、餐饮等服务行业,教育、卫生、交通、文化、市政公用、园林等社会事业,机关事业单位,国有集体企业,外商投资企业,个体私营企业,大中型集贸市场,社区服务业等。
第七条 开展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争创活动,要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,广泛开展独具特色、富有成效的争创活动,将争创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与争创“巾帼服务明星”有机结合,并不断丰富内涵、创新形式;要根据不同行业、不同岗位的实际,制定岗位达标争创标准,努力使争创过程成为职业妇女自我教育、争创一流、争作贡献的过程。
第二章 争创条件
第八条 市级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的基本条件:
1、女性5人以上并占岗位成员的60%以上,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。
2、组织领导好。领导重视,组织健全,有专人负责,把创建活动纳入全年工作计划,与其他工作同安排、同考核、同奖惩,为创建活动提供必需的人力、物力、财力保障。
3、群体素质好。岗位成员政治业务素质高、爱岗敬业、诚实可信、办事公道、服务群众、奉献社会,受到公众好评,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信誉。
4、争创过程实。有明确的争创计划,有切实可行的学习、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,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,基础台帐完备,档案健全,活动正常,定期检查,量化考核。
5、争创氛围浓。岗位工作环境整洁卫生,美观大方舒适,公布工作要求和服务承诺,接受社会监督;各项服务设施齐全完备、功能完善、运转正常。
6、岗位管理规范。岗位成员遵纪守法,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自觉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、操作规程,模范地执行工作规则和服务规范,落实工作目标管理、考核制度,无重大责任事故,无违法违纪案件发生。
7、工作业绩突出。岗位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在生产、经营、管理、服务中体现高度的文明素质和牢固的质量、效益观念,在岗位文明、岗位技能、岗位效益方面取得突出成绩,生产工作水平(效率)居当地(本系统)同类单位先进行列,工作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,社会效益、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。
第三章 申报评选办法
第九条 市级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的申报评选由市“巾帼建功”活动领导小组组织,由市妇联负责具体实施。
第十条 市级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的评选在全市开展争创活动的行业和单位中进行,采取自下而上、自我申报、群众评议、行业推荐、逐级审批的办法进行。在评选层次上具有连贯性,逐级申报上一级的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。苏州市级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在昆山市级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中推荐,以此类推,推荐时须有市“巾帼建功”领导小组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。
第十一条 市级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的申报评选,采取年初申报,年中争创,年底评选的办法。
第十二条 各级妇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、密切配合,严把质量关,确保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的先进性和代表性。市“巾帼建功”活动领导小组委托各级妇联对推荐的示范岗进行公示,广泛听取意见,评选出真正在全市各行业、各系统中具有导向性示范作用的先进女性集体。
第十三条 被推荐争创市级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的岗位,必须按照要求,如实上报争创岗主要负责人及岗位成员的名单以及获奖等基本情况,准备事迹材料,并签署单位意见。
第四章 表彰奖励
第十四条 市级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每年命名、表彰一次,由市“巾帼建功”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发文授牌。
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制定示范岗的奖励办法,落实有关的激励措施;要大力宣传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,因地制宜地对荣获市级和市级以上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的集体,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奖励,并纳入本单位年度考核序列。
第十六条 各级妇联要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部门的重视,重视对示范岗负责人的培养使用。
第五章 考核管理
第十七条 市级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活动的考核管理由市“巾帼建功”活动领导小组负责,市妇联牵头、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。对苏州市级、省级、全国级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依照相应的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管理办法考核。
第十八条 完善市级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的申报、考核、表彰后续管理制度。各系统、各行业要逐步建立统一、科学的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管理档案,昆山市“巾帼建功”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和命名、表彰昆山市级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,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、规范化。
第十九条 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实施挂牌制度,作为加强岗位建设和体现岗位形象的重要环节。经申报列入争创的岗位,要挂“争创巾帼文明示范岗”、“新市民巾帼文明示范争创岗”或“巾帼文明竞赛岗”标牌。凡已获得各级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荣誉称号的岗位,必须将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的牌匾公开悬挂在本岗位醒目位置,同时公示体现本岗位领先水平的服务或工作承诺条款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,并建立好岗位活动工作台帐。
第二十条 加强对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的动态管理。市“巾帼建功”活动领导小组采取明察暗访、随机抽查的方式,对市级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进行监督。监督情况将予以通报公示。      
第二十一条 已命名的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不搞“终身制”。凡市级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岗位的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,隶属关系发生变更,包括女性人数低于5人,或女性比例低于60%,或负责人中没有女性,则自动撤销市级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称号,并报市妇联备案,原牌匾归至市妇联。
第二十二条 已命名的市级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,由市“巾帼建功”活动领导小组审核后摘牌并撤销荣誉称号:
1、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;
2、发生经济和刑事案件;
3、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;
4、出现群众反映强烈、被舆论曝光、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严重问题;
5、其他不符合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基本条件的情况。
第二十三条 撤销市级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称号,要经市“巾帼建功”活动领导小组审核批准,由所在单位妇联或妇委会与市妇联共同实施。摘下的牌匾归至市妇联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荣获昆山市级的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。
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不同层次的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管理办法。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“巾帼建功”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、修改。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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