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-9-7 9:14:43 阅读次
根据《昆山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昆山市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集体的条件是: 1、女性5人以上并占岗位成员的60%以上,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; 2、领导重视,组织健全,创建活动扎实有效,发挥作用好,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突出,代表本行业、本系统、本地区领先水平; 3、岗位成员政治业务素质高,工作业绩突出,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信誉; 4、注重争创过程,管理规范,创建有目标、活动有规划、分工明确、责任到位; 5、符合本系统的创建标准。 按照《昆山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在评选年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选: 1、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; 2、发生经济和刑事案件; 3、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; 4、出现群众反映强烈、被舆论曝光、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严重问题。 根据本集体的创建情况,对照上述标准,认为已基本符合昆山市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集体条件要求,故已申报昆山市级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集体。欢迎本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监督。如有意见,可向昆山市“巾帼建功”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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